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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流程介绍
一般来讲,拍卖可分为拍卖委托阶段、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实施阶段、价款结算与拍品物交割阶段等五个阶段,具体介绍如下:
拍卖委托阶段
一、拍卖委托主体
拍卖委托主体是拍卖委托阶段参与洽谈的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拍卖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拍卖实践中,拍卖企业在接受委托时,必须对委托人资格进行审查,防止由于审查不严而带来的拍卖风险。
依据拍卖法,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拍卖手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 委托人向拍卖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
(2) 提供委托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
(3) 拍卖人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实后接受委托的,可以和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从而完成委托拍卖手续。
2、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3、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4、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5、委托人不得参加自己所委托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参加本人委托拍卖标的物的竞买。
6、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二、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是指据以确定委托人、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专门的格式条款其主要内容有十条:
1、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 拍卖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 拍卖的时间、地点;
5、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 违约责任;
9、 争议的解决方式;
10、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拍卖标的物市场调查与分析
在取得拍品委托之后,拍卖便进入正常程序之中,一般来讲,有以下主要工作:
1、审核标的物资料,如有必要,应到政府主管部门查阅原始资料,因银行抵债资产的特殊性,有时委托人本身掌握的资料就不完整或者债务人隐瞒了重大瑕疵,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就可以保证拍卖的正常进行。
2、对标的物的进行查看,并进行市场调杳、询价,为以后接受竞买人咨询打下基础。
3、制作标的物介绍的文字、图片资料。
4、找准标的物的卖点,以此吸引竞买人参与竞价。
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
按《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一般具有两大功能,即公开信息功能和招商促销功能。
一、拍卖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
1、 拍卖的时间、地点;
2、 拍卖标的;
3、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拍卖展示:
1、拍卖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展示方式,如:汽车或可以移动的小件物品可以固定展示地点: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应编制详细的说明资料,并提供证明产权关系的资料进行展示,对不动产还须向竞买人提供现场考察的服务。
2、拍卖资料及查看条件
《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在展示拍卖标的物的同时,还应当向竞买人提供查看标的物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资料的内容:
1、标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存放地点(坐落地点),折旧程度(使用期限),用途,占用情况;
2、拍卖标的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3、佣金及其他有关拍卖的费用;
4、拍卖方式;
5、拍卖标的转让应缴纳的税费;
6、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查看标的物有关资料主要是指:
1、能够反映上述资料内容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资料;
2、标的经过鉴定的应当提供鉴定结论;
3、标的是财产权利或无形资产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和国家机关的认定或批准文件。
一般说来当拍卖公告发布时,有关拍卖的资料与拍卖的规定应该是已经完成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告后马上能够接受有关竞买者的咨询、来访。
拍卖实施阶段
一、拍卖会前的准备
1、落实竞买人;
2、拍卖会场选择及布置;
3、资料准备;
4、配置人员和设备
二、拍卖会的组织实施
1、拍卖会前登记阶段
(1)、竞买人提供相关证件,如是企业购买应提供企业法人执照(留存复印件),法人代表姓名,委托代理竞买人姓名与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如是个人竞买,应提供个人身份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拍卖人要加强对竞买人提供的资料及证件的审查。
(2)、交付拍卖保证金。保证金一般按标的物价值的10%缴纳,竞买人必须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需要金后,才能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竞买人资信审查。确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有能力按规定支付成交价款。
2、拍卖会操作
(1)、拍卖会参与者有:
工商监督人员、拍卖师、记录员、签章员、财会人员、统计人员相互配合。
上述人员有各自明确的岗位及责任并且在拍卖活动中相互协作。
(2)、拍卖师主槌:
(3)、落槌成交:
(4)、当场签署成交凭证;
(5)、签署成交确认书。确认书应在拍卖师落槌表示成交后,当场立即签署,以确认拍卖成交及双方成交后的权利和义务。
拍卖成交确认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a、 拍卖人、买受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b、 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c、 拍卖标的状况;
d、 佣金、费用和税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e、 拍卖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f、 拍卖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g、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h、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3、拍卖会后的清算
(1)、工商监督人员现场宣布本场拍卖会符合法定程序;
(2)、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办理退牌,并按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款;
(3)、未成交者,全额退还保证金,并收回号牌;
(4)、清理拍卖会现场。
价款结算与标的物交割阶段
一、佣金与价款的结算
1、拍卖人与买受人的结算
2、拍卖人与委托人的结算
拍卖成交,当买受人支付价款后,拍卖人人价款中直接扣除委托人应付的佣金后,其余款项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付给委托人。
二、拍卖标的物的交割
1、一般物品的交割
买受人付清全额成交价款及佣金后,应接收拍卖标的。如果委托人已将动产交给了拍卖人,则由拍卖人直接将标的交给买受人,并开具相关票据,以资证明款货两清;如果该标的是按约定由委托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的,则由委托人在收到拍卖人的交货通知后,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2、特殊物品的交割
特殊物品交割是指需要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标的,如机动车、房地产、企业资产、专利权等。
拍卖成交后,在交割时,实物移交同上;同时拍卖人出具有关成交证明(主要为成交确认书)及其他材料(发票、出库清单等),由拍卖人协助委托人、买受人持上述材料及拍卖标的物财产权利凭证,到有关处行政机关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
资料汇集阶段
《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经营活动的完整账薄、拍卖笔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这些包括:
1、 拍卖委托合同
2、 评估报告,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3、 拍卖公告包括底稿和刊登公告的剪报
4、 拍品目录
5、 竞买登记记录,包括竞买人名单、签名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 拍卖会记录
7、 成交确认书
8、 成交价款支付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9、 标的物交割的局书面材料
10、 其他应该保存的资料
上述资料可归纳为拍卖人的账薄、拍卖相关资料及拍卖笔录三部分。
拍卖资料的保管期为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不少于5年。
以上为拍卖的一般程序,如标的物经拍卖流标,需重新拍卖,其程序与此相同。 |